2026年5月22日晚7点,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加良教授应邀在七一路校区法学院C3四楼学术报告厅为我院师生做了题目为《民事审判的隐性羁绊及其应对》的学术报告。刘加良教授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报告会由我院原院长、博士生导师陈玉忠教授主持,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郭雪慧教授、我院博士生导师柯阳友教授、王勇副教授为与谈人,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本次报告会。
刘加良教授讲座共分三个部分: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危害与解纷思路的调适、“管辖移民”的负面影响与法院原告化的遏制、虚假商事调解的甄别与司法确认程序的依法适用。第一部分,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危害与解纷思路的调适。刘教授从两个案例引入,讲述了婚约财产纠纷与抚养权纠纷可能引发的民事纠纷刑事化,会冲击基层治理、影响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导致严厉追责和内心难安。针对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危害和解纷思路的调适,应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应对建议是对“民转刑”的多发案由须高度敏感、对民事纠纷的主体信息和深层成因须全面了解、对调解结案的比较优势须深以为然、对实质性解纷的办案理念须贯彻。第二部分,“管辖移民”的负面影响与法院原告化的遏制。刘加良教授认为,法院原告化是指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只提供给或主要提供给特定的原告,这种司法资源运用失衡的主要原因是“管辖移民”。根据2025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五地”之外的管辖连接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无效。但是现实中可通过几种方式制造管辖连接点,包括以债务加入制造“被告住所地”、以债权转让制造“原告住所地”、集中制造“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等。刘教授指出,解决由于“管辖移民”带来的法院原告化问题,可以通过合同履行地与争议实际联系地的精准识别来实现。第三部分,虚假商事调解的甄别与司法确认程序的依法适用。2025年4月《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5条第2款首次使用“商事调解”,《商事调解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商事调解的特征是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市场化收费、不可缺席调解、调解员解纷能力出色、效力确认多元化。商事调解严禁虚假调解、严禁利益输送、严禁违反中立原则、严禁违反保密义务。刘教授指出,严禁虚假商事调解,但是当前仅有民事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无枉法调解罪。针对司法确认程序的依法适用,要注重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要解决司法确认申请受理环节的区别对待,还要注意司法确认的例外适用。最后,刘加良教授指出针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希望未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可以增加“纷有所解”,对于民事审判的隐性羁绊应当行动起来。
在与谈环节,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郭雪慧教授认为刘教授的精彩发言使人受益匪浅,大量真实的案例剖析了民事审判中暗藏的现实困境,指出了内在症结和破解路径,对于如何化解民事纠纷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重要思路。王勇副教授认为刘教授提出的隐性羁绊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刘教授的三个问题能够与当下的司法相联系。柯阳友教授认为刘教授深耕公益诉讼、民事调解等研究领域,科研水平高,报告题目新颖、具有吸引力。在提问环节,刘教授对博士生提出的调解发展、实务难点破解等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最后,陈玉忠教授作总结发言,认为刘加良教授的讲座内容充实、实务性强,为同学们提供了清晰的研究与实践思路,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有助于学生更深层次思考民事审判与纠纷解决问题。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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